新闻资讯News
您当前的位置: 网站首页 > 新闻资讯 > 公司新闻 >   【 返回 公司新闻
重新评审有哪些规定?
来源:网络  作者: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9-07-08 15:32  点击:

重新评审,是指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磋商小组和询价小组成员签署了评审报告,评审活动完成后,原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磋商小组和询价小组成员对自己评审意见的重新检查。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六十四条  评标结果汇总完成后,除下列情形外,任何人不得修改评标结果:

(一)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

(二)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

(三)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的;

(四)经评标委员会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评标报告签署前,经复核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当场修改评标结果,并在评标报告中记载;评标报告签署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应当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重新评审改变评标结果的,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投标人对本条第一款情形提出质疑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重新评审改变评标结果的,应当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除资格性审查认定错误和价格计算错误外,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发现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定成交的标准进行评审的,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并同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十二条  除资格性检查认定错误、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客观分评分不一致、经磋商小组一致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情形外,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发现磋商小组未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的,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并同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


广东万汇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019年7月8日


广东万汇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广东万汇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电话:0766-8320988
手机:13922665559
邮箱:13922665559@139.com
地址: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富民路万汇大厦6楼

Copyright © 2018-2023 广东万汇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公开 公平 公正   粤ICP备19049257号
  • 技术支持:叁佰建站
  • 广东万汇项目管理有限公司